家庭暴力受害人向其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如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汪翔提醒,受害一方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要注意保存好报警回执、就医证明、验伤报告、派出所笔录等证据材料,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候一并出示,以便让法官做出全面准确的判断,更好地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